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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崖市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作者: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14 00:01:11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茫崖地区及青海油田公司、青海油田敦煌生活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各部门支持配合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重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由茫崖市委政法委牵头组成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茫崖市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西部矿区人民法院、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油沙山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油田公司西部前线指挥部、建行茫崖支行、中国人保财险油田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油田支公司、花土沟镇、茫崖镇。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为西部矿区法院院长,其他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四条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由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为联系人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开展执行工作,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

第八条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威慑联动、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律权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支持人民法院有组织集中清埋执行积案活动,协调督办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等难以执行的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指导、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正确畅通行使。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督促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

联席会议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党纪政纪的,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条 纪委监察委的工作职责: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发〔1999〕17号《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非法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舆论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执行工作的最新动态和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及时进行正面宣传和报道。

曝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典型案例。利用媒体、广场大屏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开展执行专项活动通告,督促履行给付义务;将一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不定期曝光,对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协调指挥,发挥整体工作效能。

应当将执行工作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敏感案件、非法干预案件、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中发现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信息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以及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户籍资料,并通过查询住宿登记、外来人口登记等予以协查。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协调,进行定位查找。

对已查封车辆但没有实际控制的,应协调交管部门,提供车辆线索,进行查扣。

情况紧急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对人民法院提供的列为限制出境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发现被人民法院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形,请求公安机关援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出警,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在进行车辆年检时,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应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青高法[2017]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应及时办理收押手续,发现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第十五条 司法局的工作职责:

    把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和居民(村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列入民主法治村(社区)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前,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协助冻结或暂停办理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及时办理相关股权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人民法院要求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经营状况时,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额较大的,不予核准其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对涉及规划方面的事项及时办理并作出答复。

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土地开发、建设、施工许可信息,并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

对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审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单位,冻结其账户,杜绝个人挂靠施工及层层转包。

对拖欠职工工资或工程款并在案执行的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暂停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被执行人是外地企业的,应将其清退出我地区建筑市场,并进行通报备案。

依法限制债务企业进行工程承揽、招标投标、承接业务等行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职责: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发〔2017〕7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提升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在执行阶段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履行法律裁决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职责: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及青高法[2017]7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操作,不得随意设置条件,推诿办理。

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登记、审批手续。

对于被查封房地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及时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办理的,应书面函告人民法院不能办理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的各类土地权利,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在案被执行人申请各类用地资格的情况。

对有拆迁补偿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办理。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开户、存款以及其他法人开户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当依法积极协助并开设“绿色通道”提高效率。

金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相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银监部门应当对各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监督、处罚。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手续。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帐号的,应当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对查询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帐号的,可以要求执行人民法院提供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帐户情况的线索。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存款资料。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当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对被执行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赔偿项目、数额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简化理赔手续进行理赔,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扣留、提取手续。
对被执行人投保的其他险种,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尽快办理理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依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和纳税账号等信息。对有出口退税的被执行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提供出口退税账号及退税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镇、社区的工作职责:

建立由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协助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个案执行的具体协助工作。

协助解决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指挥和协调处理本辖区内阻碍执行的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

将村(居委会、社区)及其干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对阻碍、干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以及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青海油田公司前线指挥部的工作职责:

确定负责协调矿区及敦煌生活基地的执行联动办事机构及联系人,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督促油田公司所属各厂处对于人民法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单位或个人存款、其他收入时,能够及时办理。对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并在案执行的施工单位或企业,参照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有关工作职责处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及时向油田公司纪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油田公司纪委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依法送达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联动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积极认真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 遇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或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具体联动意见,并下发会议纪要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对建立的执行工作联动信息进行科学管理,正确使用,不得滥用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肃执行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统一。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党纪、政纪不作为、乱作为的执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及时向茫崖市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各联动部门和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积极认真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职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由联席会议协同市纪委监察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茫崖市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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